玖富借款人徐某某因未按约定还款被诉至江西某地法院,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利息截止2018年6月12日,之后利息按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8.72%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原告对被告徐某某坐落于江西省××镇××楼××单元的自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该公司为被告提供小微金融服务。同日,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签订了《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由被告向玖富公司推荐的出借人借款,还款期数为36期;借款协议还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以上,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下的债权无偿转让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以坐落于江西省××镇××楼××单元自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还签订了《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通过珠海玖富公司,被告成为富友-玖富专用账户的用户,授权富友在进行充值交易时可利用银行代扣方式从绑定银行卡账户中直接收取资金。此后,被告徐某某在工商银行绑定的账户交易明细载明转入借款。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全部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和《借款协议》,还款期数为36期,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5至2018年6月12日,双方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为8.72%。原告依据《借款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取得被告的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仍按照借期约定的利率8.72%,自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本清止。涉案抵押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原告已受让出借人对被告的债权,成为新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